7月23日,央行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非银行支付就重大事项事前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办法》,重大事项范围包括:
(一)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
(二)支付机构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其直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或者通过协议控制架构等方式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三)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
(四)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关联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
(五)支付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拟抵押、质押、托管或者变相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者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的。
(六)累计对外提供的有效担保超过净资产30%的。
(七)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的。
(八)支付业务设施发生重大调整,可能对支付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系统应用架构或者重要版本、迁移生产中心机房或者灾备机房等。
(九)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重点合作机构,可能影响支付机构商誉或者外部审计、检测质量的。
(十)央行规定的其他应当事前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