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讯 上交所网站近日披露了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均瑶健康,证券代码:605388)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沁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36号)。
监管警示文件显示,根据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28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相关补充更正公告,均瑶健康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多处数据存在前后披露不一致。
一是2020年年报中列示的2019年原材料采购金额与公司招股说明书前后披露不一致,金额相差3.75亿元;二是产销量情况分析表中披露的乳酸菌饮品销售量与下方文字说明披露的销售量,存在1.11万吨差异;三是产销量情况分析表与销售收入产品情况中披露的产品销量,共计存在1,888.17吨差异;四是销售收入产品情况表与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表披露的其他饮品销售收入,存在43.39万元差异;五是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表与成本分析表的分产品营业成本,存在386.68万元差异。
均瑶健康公告称,上述差异系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但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差异产生及统计口径变化的原因,直至2021年8月19日披露对2020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才予以说明。
综上,均瑶健康2020年年度报告中多项经营数据前后存在差异,公司也未及时、完整披露产生差异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沁(任期2020年7月6日-2023年7月5日)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均瑶健康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沁予以监管警示。
监管警示文件称,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据均瑶健康公告,郭沁2007年9月至2011年8月,曾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2011年9月至2017年6月,曾任均瑶集团法务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均瑶健康董事会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2.2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2.5条规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3.1.4条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3.2.2条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16.1条规定:
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