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吉林亿晟恒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基金产品的有关信息。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吉林亿晟恒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19号
吉林亿晟恒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基金产品的有关信息。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勤勉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