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的任务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证券期货行业健康发展,结合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证监会会同司法部充分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试点意见》着眼于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障证券期货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在总结分析证券期货纠纷、涉众型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的特点和开展行业仲裁试点意义的基础上,致力于提高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专业性、公平性、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

《试点意见》共十条,包括:一是在明确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提出试点的总体要求。为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在仲裁规则中设立注重调解、先行赔付、纠纷速裁、互联网仲裁专门条款。二是支持、推动在证券期货业务活跃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仲裁机构内部试点组建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适用专门的仲裁规则,专门处理资本市场产生的证券期货纠纷。三是界定仲裁院(中心)的仲裁范围。仲裁范围包括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将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纳入仲裁范畴。四是对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和资本市场自律组织会员纠纷的仲裁作出专门规定。五是规定仲裁员的选聘机制、提升仲裁员的证券期货专业水平,明确选聘条件,要求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名册,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提出符合条件的专业仲裁员推荐名单等。六是对试点仲裁委员会与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之间的合作,完善证券期货纠纷仲裁与调解、诉讼的有效衔接,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作出规定等等。

证监会表示,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是《意见》对资本市场和仲裁领域的发展和合作提出的一种新型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资本市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支持作用、优化现行仲裁体制和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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