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0日讯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李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安徽证监局就国元证券发布相关行业研究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研究报告存在资料来源标注不明确、数据选取不够审慎、研报分析不够客观、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到位等问题。

安徽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国元证券应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加强研究所和证券分析师管理,切实提升研究报告质量。

而李典作为该研究报告署名证券分析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李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李典秉持执业原则,严守合规底线,提升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和审慎性。

官网显示,国元证券是由原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于2001年10月成立。2007年10月30日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公司借壳“北京化二”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00728.SZ。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李典于2016年8月15日在国元证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就你公司发布相关行业研究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研究报告存在资料来源标注不明确、数据选取不够审慎、研报分析不够客观、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加强研究所和证券分析师管理,切实提升研究报告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0月18日

关于对李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典:

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发布相关行业研究报告中存在资料来源标注不明确、数据选取不够审慎、研报分析不够客观、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你作为该研究报告署名证券分析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秉持执业原则,严守合规底线,提升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和审慎性。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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