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据悉,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二是未妥善保存产品风险评级相关资料。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8604E)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二是未妥善保存产品风险评级相关资料。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联系电话:021-50121047)。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0月19日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