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新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84号-87号)显示,乌鲁木齐农商行北京路支行、百园路支行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分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警告,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84号显示,乌鲁木齐农商行北京路支行贷后管理未尽职,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86号显示,张冬华担任乌鲁木齐农商行北京路支行行长期间,对该支行贷后管理未尽职,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85号显示,乌鲁木齐农商行百园路支行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管理,贷款资金滞留借款人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李新忠担任乌鲁木齐农商行百园路支行行长期间,对该支行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管理,贷款资金滞留借款人账户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乌鲁木齐农商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新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3.43805%。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