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10月26日讯 今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公布了首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通告显示,遭到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大多涉及蔬菜、肉类等农产品,其中嘉峪关某超市将部分蔬菜零售价格在原来价格的基础上两次调高,最高涨价幅度达202%,被罚款10万元。
为确保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0月25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药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 2021年10月16日(含当日,下同)前最后一次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0月16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三)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购销差率超过10月16日之日前购销差率的。(四)10月16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0月16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其购销差率超过30%的。商品销售单价低于1元的,不认定为哄抬价格。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表示,全省系统注重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械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的价格监管,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迅速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保障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1:10月19日,有群众举报,嘉峪关某超市菜价出现大幅度上涨,涉嫌哄抬价格。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立即采取监管措施,对该超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成本和进货价格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18日18时至10月19日10时,先后将白菜、土豆、上海青、西兰花、黄瓜、小油菜等蔬菜零售价格在原来价格的基础上两次进行调高价格,最高涨价幅度达202%,构成哄抬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于10月23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超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宁区北滨河西路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蔬菜时涉嫌哄抬价格。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3: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79号附21的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蔬菜时涉嫌哄抬价格。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4: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城关区定西南路21-179号某蔬菜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销售蔬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城关区雁滩路某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肉和部分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建兴肉菜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瓜果蔬菜有限公司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销售蔬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