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7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601901.SH)未依法履行对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香港”)的管理责任,未有效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审慎开展有关业务,在对方正香港风险管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湖南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方正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方正证券是中国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批会员,于2010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证券拥有方正承销保荐、方正中期期货、方正富邦基金、方正和生投资、方正证券投资、方正香港金控等6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银行、期货经纪、基金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等业务,并持有瑞信方正49%的股份。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2.32亿股,总资产1232.56亿元,净资产403.57亿元。
方正证券及其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期货经纪、投资银行、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研究咨询、IB业务、QFII业务、融资融券、另类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场外市场业务、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新三板做市业务、收益凭证业务、私募基金管理等。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措施的决定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履行对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香港”)的管理责任,未有效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审慎开展有关业务,在对方正香港风险管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强化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控,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