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日讯 今日,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争光股份”,301092.SZ)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争光股份开盘跌破发行价,报32.20元,跌幅11.32%。截至收盘,争光股份报36.09元,跌幅0.61%,振幅27.21%,成交额6.74亿元,换手率58.24%,总市值48.12亿元。

争光股份主要从事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致力于产品在新领域的推广与应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沈建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948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69.4800%。

争光股份于2021年2月24日首发过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13次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为部分代理商股东或其配偶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部分代理商以发行人办事处名义对外开拓业务,且该等代理商业务上对发行人存在重大依赖。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是否实际控制前述代理商,是否存在代理商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利益安排的情形。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在2019年一次性大额现金分红的原因。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争光股份本次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总股数为3333.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36.31元/股,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金骏、严凯。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10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00亿元。

争光股份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7.23亿元。10月25日,争光股份披露的招股书显示,拟募集资金3.77亿元,用于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争光股份本次发行费用为1.10亿元,其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8672.33万元。

争光股份表示,公司2021年1-9月营业收入为3.63亿元,同比上升13.0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79.18万元,同比上升0.2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528.79万元,同比下降3.87%。公司2021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小幅度下降,主要系石油价格的上涨使得本期主要原材料成本上涨,但受市场竞争及价格的传导会有一定时滞等因素影响,公司产品价格未能同步上涨,以及研发投入等费用增加所致。

公司2021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207.85万元,同比下降36.48%,主要系(1)通过开立应付票据方式支付货款减少;(2)2021年1-9月,石油价格的上涨使得本期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支付货款增加。

关于,2021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争光股份表示,根据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如未来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和政策等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2021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约为4.5亿元至4.8亿元,较2020年同期増长约为-8.98%至-2.9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8750万元至9050万元,较2020年同期增长约为-31.33%至-28.98%;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8200万元至8500万元,较2020年同期增长约为-7.55%至-4.17%。(上述2021年财务数据系公司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争光股份的污染问题也饱受诟病。据2012年杭州日报报道,“位于余杭区塘栖镇塘家埭村塘栖工业开发区内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公司创建于1969年,是一家国内生产规模较大的树脂生产厂家。随着生产规模扩大和管理上的疏漏,企业生产伴随的废水、废气、污泥等污染物屡次发生漏排或偷排现象,既影响了当地村民的日常生活,也对企业自身正常生产带来干扰,群众和企业两方都不堪其扰。

余杭区环保局提供的一份资料表明,该企业属于国控(废水)重点污染源,废水排放量约2万吨/月,污泥产生量约200吨/月,废硫酸产生量约420吨/月。2010年、2011年各发生群众投诉事件14起、10起,近年来余杭区环保部门加大了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在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督促下,该公司于2009年起着手搬迁工作,现已在宁波一化学工业区建造了新厂区,并于2011年6月已将部分生产线转移至新厂。”

招股书显示,根据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9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7〕41号),因争光股份的子公司宁波争光雨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同时检测出铁元素,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鉴于宁波争光排放污染物危害程度低、排放强度较弱,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决定对宁波争光作出罚款3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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