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41号)。2021年10月28日晚间,特锐德发布关于调整特来电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特来电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基于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看好,特来电于2019年初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受新能源汽车销量不及预期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特来电预计充电量受到较大影响。目前,虽然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疫情持续时间较预期显著延长,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经营的外部不确定风险加大。针对上述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进一步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拟调整特来电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对特来电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年限及累计充电量的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由于2020年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将2020年度从五年考核期中剔除,并顺延至2024年(即考核期为 2019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同时,累计充电量由547.5亿度调整为304.5亿度。
调整后:本次特来电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条件为:2019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特来电云平台累计充电量达到304.5亿度。上述业绩考核条件是基于2019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充电量分别达到22.5亿度、42亿度、60亿度、80亿度、100亿度进行预测。本次股权激励股权的解除限售条件分以下几种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2021年10月28日晚间,特锐德对外披露《关于调整特来电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称因受新能源汽车销量不及预期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公司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环境较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制定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激励计划中所设定的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已不能和当前市场发展趋势及行业环境相匹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当天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特来电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将2020年度从五年考核期中剔除,考核期顺延至2024年,并将原考核条件中“2019年~2023年特来电云平台累计充电量达到547.5亿度”调整为“2019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特来电云平台累计充电量达到304.5亿度”,其中对考核期各年的充电量预测由“2019年~2023年充电量分别达到22.5亿度、45亿度、90亿度、150亿度、240亿度”调整为“2019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充电量分别达到22.5亿度、42亿度、60亿度、80亿度、100亿度”。
请结合前述问题答复进一步论证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并结合激励对象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刻意降低业绩考核指标向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管等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41号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晚间,你公司对外披露《关于调整特来电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因受新能源汽车销量不及预期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公司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来电”)经营环境较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制定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激励计划中所设定的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已不能和当前市场发展趋势及行业环境相匹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当天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特来电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将2020年度从五年考核期中剔除,考核期顺延至2024年,并将原考核条件中“2019年~2023年特来电云平台累计充电量达到547.5亿度”调整为“2019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特来电云平台累计充电量达到304.5亿度”,其中对考核期各年的充电量预测由“2019年~2023年充电量分别达到22.5亿度、45亿度、90亿度、150亿度、240亿度”调整为“2019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充电量分别达到22.5亿度、42亿度、60亿度、80亿度、100亿度”。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如下事项:
1. 请结合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9月国内新能源汽车销售量和保有量、充电桩保有量、新能源汽车充电总量等能够反映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情况的市场数据,以及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制定时公司及市场权威机构(如有)对相关市场发展预期,量化分析市场实际
发展水平与预期水平的差异情况,并结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幅度,进一步说明对相关考核指标调整的合理性,该调整是否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自愿参与、风险自担、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实施原则。
2. 请结合问题1中的相关市场数据,对比列示特来电及同业可比公司同期充电桩销售量和保有量、充电总量、市占率等数据,分析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特来电充电桩业务市场竞争力等的发展变化情况,是否起到了“完善公司的激励制度,提高公司竞争力”的实际效果,并结合公司及市场权威机构(如有)对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市场的未来预期,对比分析调整前后的业绩考核指标所代表的充电市场占有率的实际差异,进一步说明调整后的考核指标是否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的实施目的。
3. 请结合2021年前三季度特来电已实现的充电量,以及调整后业绩考核指标中的2021年充电量预期数据,说明本次变更是否为使用既定或基本明确的历史业绩作为特来电2021年考核指标,相关指标设置是否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现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的实施目的,是否客观公正、清晰透明,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4. 股权激励计划拟定的考核期为五年,请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特来电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成长性,核实说明现在就进行考核指标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
5. 请结合前述问题答复进一步论证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并结合激励对象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刻意降低业绩考核指标向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管等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 公司在《公告》中称,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特来电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依据公司披露的《授权议案》,业绩考核指标的调整并未明确列入授权范围。请公司结合《授权议案》相关条款,说明公司认为本次变更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属于授权范围的判断依据,如涉及条文解释的,请说明遵循的法律规则条文解释原则及其合理性,并结合本次调整特来电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范围等说明不经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请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