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意见》涉及重点领域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六个方面。
对于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方式,《意见》提出三种方式,一是自主投资模式,即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二是与政府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三是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在收益方面,《意见》表示,社会资本可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也可以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或是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
《意见》还明确,将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给予多重政策支持。例如,在财税支持方面,将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