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乔瑞庆认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美好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就不能让“公共地悲剧”再次上演。如何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一道治理者必答的题目。

前不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提出,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

从总体来看,这是一个一举三得的产权激励措施。这项举措不仅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还让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获得了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并利用其进行产业开发,获得经营回报,弥补生态保护修复成本。公众则可以选择消费相关产业开发所提供的旅游休闲产品、生态产品,从而提升生活品质。这一举措,可以说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兼顾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生态环境是典型的公共品。良好的生态环境让置身其中的每一个人受益,而糟糕的生态环境则让置身其中的每一个人受害。生态环境的公共品特征很容易导致“公共地悲剧”。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总有一些人把生态环境作为廉价生产要素而任意使用,把收益留给自己,把成本甩给社会。一些地方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就是“公共地悲剧”的典型表现。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美好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就不能让“公共地悲剧”再次上演。大众需要蓝天碧水净土,需要清新的空气,需要鸟语花香。如何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一道治理者必答的题目。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看,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地悲剧”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清。由于产权不清,想使用者多、想保护者少,想获益者多、想付出者少,过度开发甚至破坏性开发在所难免。

因此,要尽快建立生态保护修复的正向激励机制,这就需要从界定产权着手,通过明晰产权,让生态保护修复者受益,让生态破坏损毁者受罚,从而激励更多的人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是一项有力的产权激励举措,体现了“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尊重了产权经济规律。实施好这项重要举措,将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事业,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乔瑞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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