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抚州市中心支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抚汇检罚〔2021〕1号)显示,抚州市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汇入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抚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抚州市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以人民币4201.45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