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披露了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1]47号)。
公告显示,深圳市中康信实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决定对深圳市中康信实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63.43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第十五条 企业办理具有货物贸易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业务,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银行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货物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逻辑合理性。
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慎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