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朱敏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三项问题。

一是在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在未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投资关联方承销的证券,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未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有效隔离,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存在对不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同类资产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情形,且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未严格遵守公允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不合理。此外,公司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在相关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估值,估值程序存在缺陷。前述问题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朱敏杰作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上述问题一和问题二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朱敏杰予以警示。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4445565)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在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在未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投资关联方承销的证券,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未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有效隔离,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存在对不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同类资产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情形,且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未严格遵守公允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不合理。此外,公司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在相关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估值,估值程序存在缺陷。前述问题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1月24日

关于对朱敏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敏杰:

经查,你任职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在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在未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投资关联方承销的证券,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未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有效隔离,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经理,对此负有责任。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你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1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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