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黄晓峰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经查,黄晓峰因涉嫌犯罪于2021年8月19日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21年9月15日取保候审),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同时,黄晓峰担任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分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存在授权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职权、对客户风险测评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情形,黄晓峰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认定黄晓峰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料显示,黄晓峰于2021年5月24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岗位资格,执业机构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登记状态为离职注销,离职登记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擅离职守;
(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黄晓峰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黄晓峰:
经查,你因涉嫌犯罪于2021年8月19日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21年 9月15日取保候审),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同时,你担任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分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存在授权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职权、对客户风险测评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情形,你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黄晓峰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