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披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汇检罚〔20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黄山旺荣电子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和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之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山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处罚款39.69万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七条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