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股份”,002368.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9月11日,太极股份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太极股份向合营企业北京太极傲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合计2.41亿元。上述资金构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但太极股份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太极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的规定。太极股份时任董事长李建明、时任董事长刘学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太极股份时任总裁刘淮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建明、时任董事长刘学林、时任总裁刘淮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股份”)是国内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和关键行业信息化的领先企业,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以“做中国最优秀的数字化服务提供商”为愿景,致力于成为“智能应用的引领者、数据运营的国家队、自主可控的主力军、员工价值的成就者”,面向政府、公共安全、国防、企业等行业提供信息系统建设和云计算、大数据等相关服务,涵盖信息基础设施、业务应用、数据运营、网络信息安全等综合信息技术服务。中电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3.09%。

太极股份2020年年报显示,2020年7月3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十五所将其所持的太极股份1.37亿股股份划转至中电太极,中电太极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李建明2010年12月29日至2017年6月5日担任太极股份董事长、董事。刘学林2017年6月6日至2020年11月20日担任太极股份董事长、董事。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6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

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

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李建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学林,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淮松,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经查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9月11日,太极股份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太极股份向合营企业北京太极傲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合计2.41亿元。上述资金构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但太极股份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太极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的规定。太极股份时任董事长李建明、时任董事长刘学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太极股份时任总裁刘淮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建明、时任董事长刘学林、时任总裁刘淮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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