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12月28日晚间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优化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制度,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废止《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废止之后,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债券管理框架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境外发行债券的便利度和灵活性也将提升。

据介绍,2007年,为有序发展香港人民币业务,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暂行办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进行规范。根据《暂行办法》,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需由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其资格和发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不过,随着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加快构建,我国全口径外债管理不断完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逐步建立健全,《暂行办法》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发展需要。

“在此背景下,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债券管理框架,提升境外发行债券的便利度和灵活性,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废止《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暂行办法》废止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及香港之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本、外币债券不受影响,并且程序将更加简便、优化,在核准额度内可自主选择具体发行区域和发行窗口。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上半年,境内金融机构共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1478亿元,对丰富境外人民币市场投资产品,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使用渠道,提升人民币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将继续稳妥有序做好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债券相关管理工作,助力金融机构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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