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宜春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2021〕33号、34号、3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锦鸿营销服务部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锦鸿营销服务部罚款25万元。

陈颖、陈小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二人警告,并各处1万元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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