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37号、38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库车市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列农险工作经费。2020年3月-2021年3月,中国人寿财险库车市支公司通过虚增12名协保员农险工作量的方式,套取农险工作经费363560元,用于支付该公司外聘人员、员工农险劳务费和农险下乡补助。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2021年4月-7月,中国人寿财险库车市支公司通过利用3名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45508元,计划用于支付实际办理商业性农险业务人员手续费。
上述虚列农险工作经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险库车市支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险库车市支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并决定对中国人寿财险库车市支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寿财险库车市支公司经理刘明辉处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3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市支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健康北路18号御园小区S2商业楼一层14号商铺和二层社区大厅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列农险工作经费
2020年3月-2021年3月,你公司通过虚增12名协保员农险工作量的方式,套取农险工作经费363560元,用于支付你公司外聘人员、员工农险劳务费和农险下乡补助。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补助明细表、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2021年4月-7月,你公司通过利用3名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45508元,计划用于支付实际办理商业性农险业务人员手续费。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手续费支付表、手续费结算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农险工作经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并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38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刘明辉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市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市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列农险工作经费
2020年3月-2021年3月,该公司通过虚增12名协保员农险工作量的方式,套取农险工作经费363560元,用于支付该公司外聘人员、员工农险劳务费和农险下乡补助。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补助明细表、银行流水、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2021年4月-7月,该公司通过利用3名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45508元,计划用于支付实际办理商业性农险业务人员手续费。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手续费支付表、手续费结算单、银行流水、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农险工作经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处四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并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