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一次罚一千,是法盲无知也是管理无能
舒圣祥
合肥某公司一名职员去年11月迟到三次,被公司罚扣3000元,不得已向当地媒体寻求帮助。据报道,迟到被罚3000元的当事人已申请劳动仲裁。
实施劳动管理是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真的有理,何须对前来采访的记者怒吼“滚蛋”?还是平日对员工喊“滚蛋”喊惯了?又或是根本意识不到企业老板也有守法的义务?迟到一次罚款一千,看似一桩职场奇葩小事,这种无名公司也不配获得流量,此事引发的网络关注度却很高,在合肥本地朋友圈更是引起了热烈讨论。网友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如果像这种公司都不黄,实在是太不合理了。
罚款的本质,是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资源的单方剥夺。根据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赋予企业罚款权。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经规定了企业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适用情形,但是该项带有强烈计划经济色彩的条例,已于2008年被宣布废止。企业罚款因此找不到法律依据,依据的只能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规章可否自行规定罚款?诸如日本等国,确实授予了企业罚款权,只不过有严格限制,比如一次不能超过职工月工资的10%。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观点,既然我国法律也未明文禁止企业对员工罚款,企业基于管理需要或许应当享有罚款权。但即便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也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罚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制定关于罚款等事项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且依法公示或告知。如果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企业罚款当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退一步说,就算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如果相比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罚款金额明显过高,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迟到一次罚一千是否合理,首先要看该罚款是否有公司内部规章作为依据,该内部规章在制定时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有没有依法公示或告知,以及相比该员工每月的工资,迟到一次罚一千是否明显过高有失公平。总而言之,老板和员工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企业罚款不是老板想怎么罚就可以怎么罚的。任性而为的企业罚款,法律不会认账。
奇葩企业的奇葩事件或许无须过度解读,企业罚款权的法律争议却应引起立法者重视。值得强调的是,企业奖惩必须依法进行,而且罚款绝不是万能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通过浮动工资、绩效考核、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对劳动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奖惩。动辄罚款,不仅可能是法盲的无知,还可能是管理的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