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2月17日电(记者 李姝徵)上海金融法院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据院方表示,这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后的首次落地。
此次发布的《报告》聚焦私募基金纠纷。据院方表示,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丰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变相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等违规情形,行业风险逐渐显现,有必要对该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私募基金涉诉情况方面,《报告》对上海法院2016-2021年审结的涉私募基金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标的额大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诉讼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1000万元之间,案件数量近六年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长态势。
同时,纠纷主要发生于私募基金内部,67.53%的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销售机构之间;案由多样但以合同纠纷为主,占比71.96%;诉请类型多样但以主张违约责任为主,占比67.34%;纠纷多为个人投资者起诉管理人,68.08%的诉讼案件由投资者提起,其中92.95%为个人投资者。
此外,纠纷中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多样且以合伙型、契约型为主;投资标的主要为非标准化资产,大多数投资标的为股权,占比41.11%。
《报告》指出,纠纷多发于投资、退出阶段,分别占比34.50%和61.25%;本金收益承诺较为常见且形式多样,占比28.41%;诉讼案件数量远小于仲裁案件数量;胜诉案件因被执行人资信不佳而执行到位率较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比62.57%,完全执行到位的仅占比14.62%,实际执行到位率为13.60%。
为深层次挖掘涉诉、市场等全貌数据,综合判断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上海金融法院向国内私募基金会员单位发放了调查问卷。《报告》对反馈的519份有效问卷调查进行深入分析,归纳出当前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小规模的管理人数量居多;管理人的合规人员配备较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标的较为单一;基金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近三分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落实冷静期电话回访制度;约五分之一的基金合同并未全面约定管理人勤勉义务;基金清算环节的合同约定不够明确;持有人会议未充分发挥作用等。
与此同时,《报告》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阶段所涉纠纷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梳理,综合法律和金融角度逐一对引发涉投资者适当性、本金收益承诺、投资管理阶段违反管理人与托管人义务、退出与清算等纠纷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揭示风险,并根据不同市场主体,分别对投资者、监管部门、市场机构等提出意见建议。
对投资者,《报告》建议:如实客观提供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诺,审慎选择管理人和私募产品,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关注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的合同约定。
对监管部门,《报告》建议:完善细化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完善关于本金收益承诺的监管规范;明确并细化管理人义务标准;以市场最佳实践构建行业准则;明确托管人义务性质与行为标准;加强对私募基金退出的规范引导。
对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报告》建议:管理人、销售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履行适当性义务;应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市场信誉,避免以提供本金收益承诺作为吸引投资者的手段;选择私募基金合适的法律关系和组织形态;管理人应充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约定托管职责,划清托管人权利义务界限;细化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清算环节各方权利义务与操作流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