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井家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井家斌作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科技”,300674.SZ)副总经理,于2021年12月28日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宇信科技股票1.00万股。
井家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井家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宇信科技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金融科技解决方案市场的领军者之一。2021年半年报显示,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软件开发及服务、系统集成销售及服务和创新运营服务三大类,产品和解决方案全面覆盖业务类、渠道类和管理类解决方案。
宇信科技于2020年5月20日聘任井家斌为公司副总经理。宇信科技2020年年报显示,井家斌1992年7月至1998年12月任轻工业部北京规划设计院助理工程师、工程师,1999年1月至2003年5月任IBM中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任宁夏马斯特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2006年5月任北京宇信鸿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9月任公司东部大区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井家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井家斌:
经查,你作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科技)副总经理,于2021年12月28日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宇信科技股票10,000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