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在服务期限尚剩一年多时,便称网络服务期限即将到期,设备即将淘汰。消费者续费后仅20多天却停止网络服务,一直未恢复正常服务……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获悉,有消费者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公司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宽带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宽带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书显示,梁女士(以下称“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被告”)缴费网络服务费1288元,网络服务期限为45个月,至2021年12月27日。2020年8月14日、1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称宽带即将到期,设备当晚淘汰,继续使用请联系某经理登记。后该经理亦致电原告。原告于16日向被告支付2240元,续期76个月。2020年9月8日,原告家中网络中断。原告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要求被告恢复网络,或退费,但被告一直推诿。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退还网络服务费269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672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标的额较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前述判决已生效。被告不服前述判决申请再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再审申请。
经办法官指出,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如实向消费者陈述有关情况,使消费者在切实了解商品或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达成交易的判断。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向原告“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