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58号)显示,经查,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天成”,600410.SH)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于2014年3月披露了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商业公司”)订战略合作协议情况,并于同年4月披露双方成立合资公司销售IBM服务器。2017年9月,国际商业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终止向公司供货,公司直至2021年9月在相关诉讼公告中才对终止供货情况进行了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及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维航、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月英应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王维航、张月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胜天成于2004年4月27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王维航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706.94万股,持股比例7.01%。

华胜天成年报显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报告期末,第一大股东王维航直接持股比例约为7.01%,持股比例较低,无一致行动人。王维航自2014年3月14日至2024年2月24日任公司董事长、总裁。王维航,浙江大学信息电子工程系微电子学专业硕士学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EMBA。现任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兼总裁,香港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港交所,00771)执行董事以及Grid Dynamics Holdings董事。曾任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二、三、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兼总裁,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兼总裁、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北京软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会长。

华胜天成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在纽约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递交诉状,现已收到法庭受理回执。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IBM)签署了《软件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IBM将相应软件源代码授权公司有偿使用,2017年5月1日,被告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已许可给公司进行二次开发的软件源代码开源。2014年6月,被告与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专门销售IBM服务器。2017年9月,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与公司竞争对手成立合资公司并独家供货IBM服务器给该公司,被告并单方终止向公司供货,造成公司销售货物来源断绝。2019年,公司发现掌握公司客户及销售等商业秘密的被告的雇员加入被告与公司竞争对手成立的合资公司,并不当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维护公司权益,现公司依法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被告向公司赔偿相关损失,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行为,被告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用等必要的支出及本案诉讼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58号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4年3月披露了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商业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情况,并于同年4月披露双方成立合资公司销售IBM服务器。2017年9月,国际商业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终止向你公司供货,你公司直至2021年9月在相关诉讼公告中才对终止供货情况进行了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和及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维航、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月英应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维航、张月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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