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沪伦通规则在修订后打通了欧洲多地交易所,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开始关注赴欧发行GDR(全球存托凭证)的融资机会。
与此同时,境外企业对CDR(中国存托凭证)仍持观望态度,但随着CDR规则优化,尤其是允许海外发行人境内融资,未来相关企业的积极性或逐渐提升。
境内企业积极寻求GDR发行
“截至目前,我们为所有4家伦敦GDR发行人提供了上市和/或上市后合规服务。本次规则修订后,市场上有不少优秀的中资企业公告了去欧洲发行GDR的意向,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市公司都有,还有不少公司在积极筹划中。”高伟绅中国区联席管理合伙人王彦峰日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据他观察,发行GDR的时间周期比较可控,对上市发行人的额外监管要求比较低,发行GDR能够提升发行人的国际关注度,吸引公司需要的国际投资者,并且有助于进一步拓宽发行人在欧洲市场的业务广度和深度。
在规则调整后,中国企业在互联互通机制下可以选择的上市地点增多,发行人可根据自身融资需求、与上市地的业务联系、目标投资者构成等,自主选择。英国、瑞士和德国证券市场对于发行人准入条件、公众持有的市值、审核流程和时间等略有差异,发行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截至目前,已有华泰证券等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完成GDR发行并在伦交所上市,募集资金共计58.4亿美元。3月16日晚间,国轩高科和乐普医疗分别发布公告称,为拓宽国际融资渠道,拟筹划境外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3月15日晚间,三一重工发布公告,计划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也是沪伦通规则修订后,首家拟境外发行GDR并上市的企业。
连续两日,3家上市公司先后发布拟发行GDR的计划,被业界认为是中欧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取得的重大突破。记者也了解到,目前有更多企业有发行GDR的意愿。
这与沪伦通规则的修订密不可分。2022年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下称《监管规定》),对2018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王彦峰认为,在原试行规定的基础上,规则在六大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有两项最主要的调整。
其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等欧洲主要市场;其二是对融资型CDR作出安排。一方面引入融资型CDR,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CDR在境内融资,另一方面是在适用主板市场发行承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注册制板块,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三是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并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修订的新规,2022年3月25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和相关跨境转换、CDR做市业务的配套指引。业内人士认为,在沪伦通业务开展过程中,市场机构和潜在发行人提出了新的需求,《监管规定》不仅能够让更多的优秀中国企业实现境外上市、拓宽融资渠道,也为优质的境外发行人提供了在中国市场融资的渠道。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美国证监会(SEC)针对中概股审计底稿的问题引发市场关注。王彦峰则对记者表示,“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欧洲资本市场尚没有这类要求。”
海外企业观望CDR
就CDR而言,某头部券商投行部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尚没有接待外资企业来华发行CDR的消息。
王彦峰称,根据此前规则,在沪伦通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允许境外发行人境内融资,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这抑制了海外企业发行CDR的积极性,修订后的《监管规定》对此进行了调整。“另外,沪深交易所出台的配套规则中新增了‘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内容,旨在为境外公司提供更加完整的制度设计。”
汉坤律师事务所人士也表示,本次修订明确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将资金汇出境外或留存境内使用。
据王彦峰了解,目前的制度优化体现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在平衡监管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创新,未来会吸引更多的外资公司考虑在中国发行CDR。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不适用《监管规定》,即境外上市的中概股回归并不适用于这一范畴。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有了很大提升,监管一直在根据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去优化制度设计,提高相关市场和相关产品的竞争力。就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而言,既考虑了国际上的通用规则,也结合了A股上市公司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需求,有望进一步促进境内外市场资本融通、拓宽双向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