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包括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举进一步彰显了司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和力度。
生活中,常见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都是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源头行为。此次发布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4万余条包括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在内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包括个人信息权在内的人格权保护也在不断强化。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长19.2%。相对于单个或者少数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不仅侵害人格权,还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既是贯彻民法典人格权编要求的具体体现,更是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在民事法律领域的体现。
维护不特定社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一方面要让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逐步成为社会共识,深入人心,真正起到约束行为规范的作用。公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及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要加大个人信息综合保护强度,在社会治理特别是网络治理层面下功夫。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大工作力度,从行业监管、执法司法等多领域通力协作,依法打击危及个人信息安全和公共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清除行业“内鬼”等害群之马,斩断以个人信息牟利的违法产业链、利益链,铲除滋生犯罪土壤,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筑牢防火墙。(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