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丽颖与品缘(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判决文书公开。

一审文书显示,原告赵丽颖诉称,被告经营的“奥集俪”品牌化妆品擅用原告的肖像、姓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以抬高被告产品价值,同时将原告本未代言的产品强加于原告,构成虚假代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并道歉。被告辩称,侵权内容已删除和下架,影响较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多次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与被告经营的商品进行捆绑、宣传,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及姓名权的侵犯,并构成营利性使用。最终,法院裁定被告赔偿赵丽颖损失20万元并公开道歉。

二审文书显示,品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损害赵丽颖了的肖像权、姓名权,一审判决并无不妥,故此驳回品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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