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周某与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通州区临河里店相关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公布。
文书显示,原告周某诉称,2021年9月11日22时,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三元鲜牛奶两盒,在打开其中一盒后发现已变质,经检查发现该盒牛奶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3日,保质期为8天。被告柒一拾壹临河里店辩称,该店并没有相应货品的进货记录。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支付记录,可以证明其购买的牛奶在购买时已过保质期。柒一拾壹临河里店虽主张货品并非其店内销售,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该门店出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柒一拾壹临河里店退还原告周某货款3元并赔偿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