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相关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小米公司申请的第43554974号“小米人”商标。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第14327863号“米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者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尚处于有效注册状态,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据此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复审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不宜再予以维持。最终,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书,并由其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