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网娘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现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法律文书公开。

一审文书显示,原告李现诉称,被告杭州网娘公司(番茄派关联公司)在网络宣传及产品外包装、附赠明信片中使用含原告肖像、姓名的物料,涉嫌以虚假代言的方式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第三人伯乐智远公司未经授权,擅将原告肖像、姓名非法授权给被告商用,两者属于共同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杭州网娘公司擅自展示使用原告肖像,以及通过肖像与手写体签字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商业宣传,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伯乐智远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杭州网娘公司向原告道歉并赔偿40万元,伯乐智远公司向原告道歉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文书显示,杭州网娘公司上诉称,其对伯乐智远公司提供的授权文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由伯乐智远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伯乐智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授权杭州网娘公司使用李现肖像、姓名的合法性,一审法院对侵权以及赔偿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故驳回杭州网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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