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Stabiz s.r.o(Ltd.)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一审原告捷克公司Stabizs.r.o(Ltd.)要求判令欢瑞支付《盗墓笔记2》部分拍摄和制作费用,并提交证据表明双方曾线上达成协议。欢瑞则表示,影片摄制组都是外聘人员,与捷克公司确认协议的制片主任郑远平没有签订合同和决定拍摄地的权限。一审法院认为,摄制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故应由影片的出品方和权利方享有和承担,最终判决欢瑞两公司支付捷克公司约11.6万欧元及利息。
欢瑞两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捷克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摄制组相关人员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影片出品方承担并无不当;欢瑞影视的单方解约行为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制作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欢瑞两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