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北京小鹏汽车在北京注册并从事车辆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对象以北京市消费者为主。北京小鹏汽车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北京小鹏汽车在与消费者订立销售合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设定,并合理提供问题争议解决方式。综上,北京小鹏汽车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北京小鹏汽车通过使用该条款获取违法所得。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