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莆田市大麦百伦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大麦百伦公司生产销售的鞋子包装纸、鞋盒、吊牌上使用“美国新百伦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与新百伦公司的“新百伦”字号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张某于香港注册成立美国新百伦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唯一董事,该公司官网简介载明其授权大麦百伦公司进行运动鞋服类的生产销售;张某曾系大麦百伦公司股东,并持有90%的股份。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大麦百伦公司、张某共同实施了本案商标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裁定大麦百伦公司、张某连带赔偿新百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

大麦百伦公司、张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大麦百伦公司构成对新百伦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00万元在合理范围内。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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