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蚌埠检察: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购买百万理财产品,没赚钱反而亏损了23万余元。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发银行上海淮海支行在向王某某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尽适当性义务,应赔偿王某某全部资金损失23.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在资管新规落地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已成理财市场的常态,很多人在理财产品亏损后选择默默地赎回。


(相关资料图)

王某某为何能获得银行全赔?

什么样的情况下,

银行需要为理财亏损承担责任?

理财亏损全额获赔

2016年7月15日,王某某在广发银行开设理财账户,并书面填写《风险问卷》一份。问卷结果显示,王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属于可以承担低至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同年10月28日,王某某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营业场所内,买入100万元理财产品,买入手续费1万元。然而,在产品到期清算后,王某某分三次收到的结算资金合计仅为77.52万元。

2019年4月28日,王某某向上海银保监局举报该行涉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事宜。监管部门当年6月答复称,银行未提供“双录”材料。在该款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行为,该局已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在与银行协商未果后,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所填写《风险问卷》测试结果,及其银行账户项下购买代销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均显示,其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而案涉理财产品在广发银行内部的系统评级为高风险。因此,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向王某某销售有关产品时未尽适当性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投资者资金损失约23.48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

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指出胜诉关键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王某某胜诉的关键,在于银行超过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向其违规销售高风险产品,没有尽到“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客户”这一义务。

根据201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由于系最高院第九次发布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因此又称《九民纪要》),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王德怡表示,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在《九民纪要》发布后,此类案件的判决就有了明确的指引。根据《九民纪要》,法院应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那么,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经验是否可以免除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呢?

北京金融法院曾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认为,这应综合考量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自主投资决定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判断。

根据《九民纪要》,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新宇律师表示:《九民纪要》虽要求卖方机构本金全赔,但还是给卖方机构的免责开了一扇窗。例如金融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或者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等情形,则有可能免除或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赔偿责任。

来源:上海法治报、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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