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cs801101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卫生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

3、第三条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逐步罚没物品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

4、第四条没收罚没物品时,应当按照全市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5、第五条应当对罚没票据统一造册登记,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

6、第六条应当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7、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罚没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门保管仓库。

8、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

9、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10、第八条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11、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票据同时使用。

12、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

13、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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