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控制权的稳定性
(资料图)
申报材料显示:
(1)罗才华与何进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二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56.44%与 17.64%的股份;同时,二人通过赣州博怀间接持有公司 4.04%的股份。2019 年 6 月,罗才华、何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条件以罗才华的意见为准并。二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78.12%的股份表决权。
(2)发行人股东侯林为罗才华的表姐。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才华、何进在 2019 年 5 月已在协商离婚事宜,出于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一些考虑有资金周转需求,决定出让部分股份以获得现金。侯林出于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决定以受让赣州博怀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资公司。2019 年 5 月,赣州博怀将公司注册资本 1.25%共 14.18 万元的出资,以 1,000 万元转让给侯林,侯林成为公司股东。
(3)自然人股东侯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IPO企业受理不到3个月被一家IPO企业被诉专利侵权,上会前又被上市公司起诉!招股书现笔误、引用、计算等……即将上会!
根据上述标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尚水公司专利权纠纷案一
2022 年 9 月 2 日,深圳市尚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水公司”)起诉发行人,尚水公司认为发行人侵犯其专利权,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尚水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911409.8)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若干高效制浆系统;二、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赔偿尚水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000 万元;三、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尚水公司专利权纠纷案二
2022 年 9 月 2 日,深圳市尚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水公司”)起诉发行人,尚水公司认为发行人侵犯其专利权,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尚水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910416183.8)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若干高效制浆系统;二、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赔偿尚水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000 万元;三、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23年1月13日,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协议签署时间2023年1月9日,辅导机构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虽不构成重大诉讼但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诉讼情况
1、佛山金银河专利权纠纷案
2023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人收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金银河”)起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湖南宏工的相关诉讼材料,佛山金银河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湖南宏工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请求如下:判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湖南宏工立即停止对原告ZL201320293144.1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令发行人及子公司湖南宏工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800 万元、维权合理费用 10 万元,合计赔偿 810 万元;发行人及子公司湖南宏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该案将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开庭审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述案件所涉产品尚未对外销售,亦没有在手订单;前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从事高端装备制造,包括新能源装备制造、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金银河2017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619)。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30 次审议会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3 年第 30 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会上市委委员
邓妮媚、全丽珠、员碧辉、陈钟、陈坦坦
二、审议的发行人
(一)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二)扬州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5 日
发行人名称: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 8 月 14 日
注册资本: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才华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桥常路(大洲段)429 号B 栋
控股股东:罗才华
实际控制人:罗才华、何进
行业分类: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在其他交易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 无
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以“让物料处理更简单”为使命,以技术创新及市场需求为导向,聚焦于以粉料、粒料、液料及浆料处理为主的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锂电池、精细化工、橡胶塑料、食品医药等下游行业提供一站式的物料综合处理解决方案。
粉料、粒料、液料及浆料等散装物料是下游锂电池、精细化工、橡胶塑料、食品医药等行业所涉原材料的主要形态。上述形态的物料在处理过程中面临诸多难点,例如,锂电池及正负极材料行业为提升电池产品安全性、稳定性及一致性,对物料配料精度、磁性异物的控制要求很高,且部分化学物料对人体具有较强的危害性,减少生产人员与刺激性、腐蚀性物料接触的需求日益迫切;精细化工、橡胶塑料行业原料品种多、配方复杂,传统的人工模式生产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易造成严重粉尘污染、投料精度差(如出现投入杂物、多投、少投等问题)、流程监控难度大等问题;食品医药行业物料物理化学性质较不稳定,易出现受潮、结块、虫害等导致原料变质,对物料仓储环境有较高的要求,且因产品直接摄入人体甚至影响健康,对物料配料精度的要求远高于其他行业。物料自动化处理系统与设备能有效满足以上应用场景中对配料精度、物料储存稳定性、安全清洁生产以及流程精确控制等方面的需求。
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作为流程型工业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重要装备支撑,可以实现粉料、粒料、液料、浆料等多种形态物料的自动化处理,大幅减少人工操作所带来的失误及安全隐患,显著提升产品质量,营造安全、卫生的生产环境;有助于企业采集和输出精度、温度、压力、流量等生产工艺指标,持续优化生产流程与处理方案,并对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有效提高产线及设备运行的稳定性,降低生产管理及产线运维的成本。因此,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能有效解决锂电池、精细化工、橡胶塑料、食品医药等诸多行业生产环节的痛点问题,如以投料精度低、输料配混精度低、产线密封性差掺混杂质为代表的品质控制问题;因生产过程监控数字化程度低、生产数据监控不齐全产生的成本控制问题以及因自动化程度低导致工人长时间接触有害原材料为代表的安全生产问题等,因此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与发展前景。
公司自 2008 年成立以来,坚持核心技术和设备的持续自主研发,经过多年技术及行业经验积累,公司多项产品和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物料自动化处理领域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及品牌知名度。公司获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2年度湖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宁德时代2022年度技术创新奖”“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智能配料输送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智能制造生态合作伙伴”,2020 年,发行人子公司湖南宏工获“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重点产业类)资助项目”,2020 年和 2021 年连续获得“创客广东”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市二等奖。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发行人具备较为先进的技术应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所拥有的已授权的专利共 231 项,其中发明专利 8 项、实用新型 216 项、外观设计 7 项。截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37 项,多项技术成果已成功产业化。
公司基于对下游行业生产物料和工艺技术的深刻理解与持续的科学技术研发创新,将智能制造装备与下游不同行业的工业生产制造过程进行深度融合,提升下游行业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并减少人工操作所带来的失误及安全隐患,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例如,锂电池及正负极材料行业为提升电池产品安全性、稳定性及一致性,对物料配料精度、磁性异物的控制要求很高,且部分化学物料对人体具有较强的危害性,减少生产人员与刺激性、腐蚀性物料的接触的需求日益迫切,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应用可以实现锂电池及正负极材料相关物料的自动化、智能化处理,减少产线所需的生产人员数量,并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提升生产安全性、精益性与最终产品的质量。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公司作为下游行业的重要生产设备,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的发展前景与下游需求紧密相关,下游行业的发展是本行业增长的重要因素。公司的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主要应用于锂电池、精细化工等领域。上述领域市场较为景气,市场容量的增长将带来公司生产设备增量需求。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3,208.85 万元、57,921.52 万元及 217,822.39 万元,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156.11%,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高于 3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6,574.34 万元、4,993.50万元及 29,738.69 万元,净利润水平快速增长,具备较强的成长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三条的要求。
公司不属于《创业板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或禁止类行业;发行人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所属行业分类,行业分类属于“2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中的“2.1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具体属于“2.1.2 重大成套设备制造”。公司下游应用行业为国家鼓励行业,公司不存在主要依赖国家限制产业开展业务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 2,090.18 万元、3,211.09 万元及 12,793.03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为 18,094.30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三条规定的成长型创新企业相关指标(二)的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罗才华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61.33%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罗才华、何进。2019 年 6 月 26 日,罗才华、何进签署了《关于广东宏工物料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协作决策之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宏工有限及其整体变更后的延续主体每次董事会会议或每次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就一致行动进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条件以罗才华的意见为准并在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中执行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期限为该协议签署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如二人于一致行动期限截止以前并未就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另行达成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自动延长五年。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才华、何进出具了《关于稳定控制权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障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特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及保证:本人将切实履行《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义务,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不会合意变更、撤销或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关于协商方式、表决机制、一致行动保持和期限等有关内容,切实保障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发生变更。”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罗才华与何进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二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56.44%与 17.64%的股份;同时,二人通过赣州博怀间接持有公司 4.04%的股份,二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78.12%的股份表决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罗才华,男,1983 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430122198310******,中南大学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本科肄业;2004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在长沙湘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技术员、华南区域销售员、销售经理;2008 年 8 月创立宏工有限,2008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担任宏工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宏工有限监事、销售部负责人;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5 月,担任宏工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20 年5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何进,女,1983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30124198307******,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投资学专业;2008年 8 月加入宏工有限,2009 年 10月至 2014 年 3 月,担任宏工有限监事;2014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宏工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5月,担任宏工有限董事,历任采购部经理、总经办主任;2020 年 5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办主任。
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重大未决诉讼
2022 年 9 月2 日,深圳市尚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宏工科技,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或仲裁事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在上述诉讼中败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虽不构成重大诉讼但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诉讼情况
2023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人收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湖南宏工的相关诉讼材料,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宏工科技及子公司湖南宏工,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或仲裁事项”。该案案涉产品仍在研发阶段,未对外销售。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在上述诉讼中败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标准如下: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未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标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尚水公司专利权纠纷案一
2022 年 9 月 2 日,深圳市尚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水公司”)起诉发行人,尚水公司认为发行人侵犯其专利权,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尚水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911409.8)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若干高效制浆系统;二、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赔偿尚水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000 万元;三、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尚水公司专利权纠纷案二
2022 年 9 月 2 日,深圳市尚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水公司”)起诉发行人,尚水公司认为发行人侵犯其专利权,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尚水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910416183.8)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若干高效制浆系统;二、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赔偿尚水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000 万元;三、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虽不构成重大诉讼但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诉讼情况
1、佛山金银河专利权纠纷案
2023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人收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金银河”)起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湖南宏工的相关诉讼材料,佛山金银河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湖南宏工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请求如下:判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湖南宏工立即停止对原告ZL201320293144.1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令发行人及子公司湖南宏工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800 万元、维权合理费用 10 万元,合计赔偿 810 万元;发行人及子公司湖南宏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该案将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开庭审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述案件所涉产品尚未对外销售,亦没有在手订单;前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7.关于信息披露质量
发行人问询回复及招股书中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一致情形。例如,招股书中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售后服务费用分别为 661.21 万元、1,264.67 万元和 7,012.67 万元”,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各年售后服务费分别为 661.21 万元、1,264.67 万元及 6,990.55 万元”。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相关内核质控部门全面复核申报文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需更正事项,请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申报文件质量。
一、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信息披露瑕疵进行纠正,其他需要更正事项说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全面自查了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信息披露瑕疵,需要更正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二、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相关质控内核部门对招股说明书及历次问询回复前后不一致、数据计算及统计不准确的内容进行全面复核,具体包括:
1、将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引用数据的来源资料逐一进行比对,确认相关数据引用是否准确;
2、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中表格逐一复核,确认表格数据引用和相关数据计算及统计是否准确,数据统计口径是否一致、准确;
3、对招股说明书及历次问询回复涉及的员工统计数据与发行人花名册核对,确认相关数据统计及计算是否准确;
4、通读招股说明书及历次问询回复等申报材料,确认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数据统计口径是否一致、准确。
保荐人会同发行人对因笔误、计算错误、表述不准确等形成的信息披露瑕疵进行了纠正,以楷体加粗的形式修改到招股说明书及历次问询回复中。
本次根据复核结果修订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不会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避免申报材料中再次出现上述数据不一致、数据计算统计错误的情形,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荐机构将加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的复核工作,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两实控人“离婚不离事业”
3.关于控制权的稳定性
申报材料显示:
(1)罗才华与何进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二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56.44%与 17.64%的股份;同时,二人通过赣州博怀间接持有公司 4.04%的股份。2019 年 6 月,罗才华、何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条件以罗才华的意见为准并。二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78.12%的股份表决权。
(2)发行人股东侯林为罗才华的表姐。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才华、何进在 2019 年 5 月已在协商离婚事宜,出于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一些考虑有资金周转需求,决定出让部分股份以获得现金。侯林出于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决定以受让赣州博怀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资公司。2019 年 5 月,赣州博怀将公司注册资本 1.25%共 14.18 万元的出资,以 1,000 万元转让给侯林,侯林成为公司股东。
(3)自然人股东侯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
(1)罗才华、何进离婚事宜的进展,财产分割中涉及发行人股权、控制权及决策权等具体约定,是否存在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对于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2)侯林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与罗才华、何进是否存在纠纷,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代持情形,请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予以锁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罗才华、何进离婚事宜的进展,财产分割中涉及发行人股权、控制权及决策权等具体约定,是否存在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对于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一)罗才华、何进离婚事宜进展及财产分割相关约定
2019 年 6 月 26 日,罗才华与何进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涉及发行人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1、宏工科技的股权:双方确认,自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罗才华直接持有宏工科技 56.43564%的股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何进直接持有宏工科技 17.63614%的股权归属于女方所有;
2、赣州博怀的合伙权益:男方罗才华直接持有该合伙企业 60%的出资额(合伙权益)归属于男方所有,女方何进直接持有该合伙企业 40%的出资额(合伙权益)归属于女方所有;
3、东莞博英的合伙权益:罗才华持有东莞博英176.385 万元出资额,对应东莞博英总出资额的 35.277%,双方确认罗才华持有的 35.277%的出资额(合伙权益)归罗才华所有。
2019 年 6 月 27 日,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出具(2019)粤莞东部第 16590号《公证书》,对上述《离婚协议书》予以公证。
2019 年 6 月 26 日,罗才华与何进签订了《关于广东宏工物料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协作决策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罗才华与何进为一致行动人,赣州博怀系罗才华、何进实际控制的企业。
《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2.1 本协议所指的双方的一致行动,系指双方在董事会会议中就每个议案或事项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或,在股东会会议中,对每一议案以其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全部表决权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2.2 协议双方一致确认,自公司成立至本协议生效前,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及历次董事会、股东会期间的对外决策前均进行了商议并保持了一致;在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实际以罗才华的意见为准并在公司经营管理及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中执行了一致行动。
3.1 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在公司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或每次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召开协商会议,就一致行动进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应当无条件以罗才华的意见为准并在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中执行一致行动。
4.1 一致行动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如双方于一致行动期限截止之前并未就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另行达成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自动延长五年。”
2019 年 7 月,罗才华与何进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不存在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对于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创业板首发审核问答》问题 9 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述规定:
1、罗才华与何进离婚前后,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未发生变化。二人直接持有公司 56.44%与 17.64%的股份;同时,二人通过赣州博怀间接持有公司 4.04%的股份,二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78.12%的股份表决权。
二人合计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超过公司股份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未发生变化。
2、二人离婚前系法定的一致行动人;2019 年 6 月双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二人离婚后系约定的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所有会议表决时保持一致行动。
3、二人离婚前后,罗才华、何进始终担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且除粤科东城/粤科振粤提名董事外的所有董事均由罗才华及何进提名,罗才华、何进能够提名过半数董事;罗才华担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何进担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二人离婚未对董事职务、董事提名和任命产生重大不利变化。
4、二人离婚前后,除关联董事或股东回避外,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所涉议案均取得了出席会议董事和股东全票审议通过,罗才华、何进作为发行人董事、股东均出席并参与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双方不存在提出内容或意见冲突的议案之情形。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投票结果,罗才华和何进的表决结果始终一致,董事/股东决议的表决结果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均与罗才华、何进的表决结果一致,罗才华和何进始终保持一致行动。二人离婚未对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2019 年 7 月,罗才华与何进离婚,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对于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和持续经营能力未造成不利影响。最近二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侯林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与罗才华、何进是否存在纠纷,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代持情形,请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予以锁定
根据侯林提供的银行流水、填写的股东调查表以及出具的承诺函,侯林出资来源为侯林本人工作多年的资金积累及向亲朋借款,与罗才华、何进不存在纠纷,侯林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其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
根据侯林提供的出资前后的流水,侯林出资来源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侯林控制的企业为深圳市柔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出借人出具了《声明书》,并由惠州市阳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声明上述出借人未曾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委托、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等方式持有宏工科技的股权,亦没有通过宏工科技股东名册记载的任何股东(包括侯林)直接或间接持有宏工科技的任何股权。
侯林于 2021 年 6 月偿还了王小英、陈世琦的借款并签订了清偿协议,于 2022年 2 月,偿还了张轶、罗才贵、朱娇、罗硕良的借款并签订了清偿协议。同时根据侯林提供的上述还款的支付凭证、侯林控制的深圳市柔远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对账单(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5 月)、深圳市百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基本户流水(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6 日),确认侯林所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偿还能力,不存在资金有异常或回流情况。
2022 年 8 月 5 日,侯林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重新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 附件”之“二、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4、其他股东承诺”中修改侯林的相关承诺表述。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上述情况,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实际控制人罗才华与何进的离婚证书、《一致行动协议》;
2、查阅了实际控制人罗才华与何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3、访谈了实际控制人罗才华与何进、股东侯林,了解其股权纠纷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4、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核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董事提名情况等;
5、查阅了罗才华、何进、侯林的股东调查表、相关承诺函,了解其股权出资来源、锁定及纠纷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6、核查了侯林的个人银行流水、侯林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深圳市柔远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对账单(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5 月)、深圳市百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基本户流水(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6 日),了解其出资来源;
7、核查了侯林签订的借款协议、清偿协议,访谈了出借人,确认借贷双方的真实性,核查了出借人经广东省惠州市阳光公证处公证的《声明书》,核查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罗才华与何进已于 2019 年 7 月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权)的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二人离婚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对于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和持续经营能力未造成不利影响。最近二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侯林出资来源为侯林本人工作多年的资金积累及向亲朋借款,与罗才华、何进不存在纠纷,侯林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其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侯林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重新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