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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与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三原告吉利公司、吉利研究院、高原公司一审诉称,被告冷某曾就职原告高原公司产品技术岗,2016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约定被告冷某应尽保密义务。冷某离职后,于2017年6月7日以被告威马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电子油门踏板”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10月被授权公告。三原告认为,冷某与原告劳动关系终止1年内,申请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请求法院判决诉争专利的专利权归原告吉利公司和吉利研究院。被告威马公司、冷某辩称,冷某在原告高原公司工作期间,日常从事技术部一款汽油车的仪表和面板的装配指导工作,与诉争专利无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诉争专利是冷某从高原公司离职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三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