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宣判。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市中院组织开展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集中宣判活动,于7月6日集中宣判电诈关联案件3件3人,达到判决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域的效果。

典型案例一: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资料图)

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经陈某(另案处理)介绍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先后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该卡总计贷入资金12.8万元,其中查实的涉诈资金6.5万元。随后,胡某帮助上线使用该卡先后在株洲市平和堂商场购买购物卡共计11.3万元,通过ATM机取现1.5万元,获利1400元。案发后,胡某退缴非法所得14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租用其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仍出租本人的银行卡并协助将违法所得转换成购物卡和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三千元。

典型案例二:许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罪一案

2023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要许某某提供银行卡用于比特币“跑分”,并承诺一次1万元。许某某将朋友刘某某、王某介绍给王某某。期间由刘某某提供名下银行卡1张、王某提供名下银行卡3张给王某某用于“跑分”。涉案期间,刘某某、王某提供的4张银行卡总贷入资金6234878元,关联电信诈骗11起,涉诈金额315311元,刘某某、王某获利7500元,刘某某转3100元给许某某。

2023年2月底,王某某带许某某等3人到达福建省云霄县,期间,许某某将名下2张银行卡和手机提供给他人操作。涉案期间,许某某名下2张银行卡总贷入资金1398379元,关联电信诈骗1起,涉诈金额15万元。

案发后,许某某系被抓获到案,已退缴违法所得31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他人出租银行卡和出租本人的银行卡予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和出售。法官温馨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认为出借银行账户只是件小事。出借的银行卡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等目的,甚至用于偷逃税款、洗钱、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非法用途,即使出借人对此不知情也会因此受到牵连,若明知非法用途仍出借银行账户,则会构成共同犯罪或触犯相关法律,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有持卡人一方面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尤其是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卡面信息、密码以及动态验证码等,避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轻易相信他人,面对非法利益诱惑时,时刻保持清醒,不要非法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尤其是知晓对方可能将该卡用于非法用途时,也不要参与来源或目的不明的转账活动。发现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要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身陷囹圄。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