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宇新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湖南宇新
(证监会许可[2020]520 号)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83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9.99 元,并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500
万股增至 11,334 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1,334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为 8,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956%;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 2,834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4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以公司总股本 113,34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2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完成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
总股本增至 158,676,000 股。
年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以公司总股本
,同时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完成 2021 年年
年度权益分派,总股本增至 222,146,400 股。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1)
,
以 2022 年 11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公司向 1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5,000 股限
制性股票。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底完成了前述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总股
本增至 228,151,400 股。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尚未具体实施,不会影响
本次拟解限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228,151,4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
占公司总股本的 65.42%。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情况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宇新股份股份;本人如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宇新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宇新股份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宇新股份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额不
超过持有股份的 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
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
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
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且所持股份不存在延长锁定期的情形。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其亦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3 年 6 月 2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2 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序号 股东姓名 备注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长,本
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和董监高
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
减持相关承诺。其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中有 2,809,6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
解除限售后,该部分股票在解除质押后
即可上市流通。
合 计 67,375,000 67,375,000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
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宇新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则(2022 年修订)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宇新股份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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