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梳理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资料图片)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

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计算方法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案例解析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2年1月、2月安置残疾人10人,且符合优惠各项条件。纳税人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月。1月缴纳增值税税款110000元,2月缴纳增值税税款100000元。

每月应退增值税额=2590*10*4=103600元

1月已缴增值税税额大于当期应退税额,实际可退增值税税额103600元

1月已缴未退增值税税额=110000-103600=6400元

2月已缴增值税税额小于当期应退税额,当期不足退还,差额=103600-100000=3600元

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3600元

所属期2月可申请退还增值税税额=100000+3600=103600元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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