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华峰评:


【资料图】

1、优点1:从下往上拆。

红筹架构的拆除可不能先回购开曼公司股份,然后香港公司再转让wfoe股权,这样每一次所转让的股权都下挂着重重的境内公司资产,每一次股转都是涉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所以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分成3步来拆红筹架构,(1)慧智微有限收购上海尚睿(wfoe);(2)香港慧智微向开曼慧智微提供回购资金来源;(3)开曼慧智微回购原投资人股份。在第一步就完成境外股权与境内资产脱钩,避免非居民股权转让被认定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财产而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

2、优点2:通过对境外公司的业务装载,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开曼慧智微系原红筹架构存续期间的境外融资平台、香港慧智微曾作为境外的采购和销售业务主体,都实际履行了功能、承担了相应的风险。避免被当作“导管公司”被穿透认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3、缺点:时间太急,可能有补税风险。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开曼慧智微于2020年2月回购境外投资人持有的开曼慧智微的股份,往前推一年,在2019年2月这个时点,开曼慧智微的全资子公司香港慧智微还100%持有上海尚睿(wfoe)的股权。上海尚睿100%的股权是在2019年8月26日转让给慧智微有限的。

3、红筹架构的拆除

根据发行人及其他各方就拆除红筹架构签署的《框架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发行人红筹架构拆除的交易步骤中涉及需履行外汇、税务、外商投资手续的情况如下:

(1)慧智微有限收购上海尚睿

2019年8月26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尚睿的股权变更予以核准,本次变更后,慧智微有限取得上海尚睿100%的股权。

上海尚睿就公司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已取得编号为ZJ201900196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根据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确认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14310000201205211049)及FDI股权转让(外转中)流出控制信息表,本次股权转让及外汇资金汇出已完成相应手续。

2020年1月8日,慧智微有限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进行了税务备案,取得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020年1月22日,就本次股权转让,慧智微有限履行了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

(2)香港慧智微向开曼慧智微提供回购资金来源

如首轮问询回复之“5.关于红筹VIE架构搭建与拆除”之“(五)前期开曼慧智微三轮融资的资金去向情况,后期相关股东回落及回购股份过程中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及实际支付情况,对价是否公允”之“2、后期相关股东回落及回购股份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及实际支付情况,相关对价公允”部分的内容披露,香港慧智微通过归还往来款、支付股东分红等方式,于2020年3月10日,向开曼慧智微支付2,267.1203万美元,由开曼慧智微用于回购原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香港慧智微法律意见书,香港慧智微向其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不受任何香港法律的限制。本次香港慧智微向开曼慧智微支付款项事宜不涉及境内办理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税务登记相关程序。

(3)开曼慧智微回购原投资人股份

开曼慧智微于2020年2月回购境外投资人持有的开曼慧智微的股份,股份回购时开曼慧智微通过香港慧智微间接持有境内企业北京尚睿的股权。因此,本次股份回购涉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需适用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根据7号公告的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征税。

因此,开曼慧智微已向被间接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北京尚睿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结合7号公告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对本次股份回购是否存在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逐条分析对比如下:

由上表分析和对比可知,本次回购不属于7号公告规定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同时,开曼慧智微向北京尚睿的主管税务部门报告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主管税务部门尚未通知本次回购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根据各方签署的《ShareRepurchaseAgreement》及《ShareRepurchaseAgreementⅡ》的约定,若因股份回购事宜需根据7号公告进行税务申报及缴纳,相关义务应由被回购方自行承担。同时,根据7号公告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不属于7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如适用)或扣缴义务人,即使主管税务部门未来对本次股份回购决定启动税务调整程序向涉及股份回购的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方协议约定均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缴纳义务或扣缴义务,相关责任将由被回购主体自行履行。因此,前述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造成重大影响。

开曼慧智微股份回购完成后至注销前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就上述股份回购涉及的权益变动,李阳、郭耀辉、奕江涛、王国样均已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的变更登记。

根据开曼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东具备开曼法律规定的股东资格,开曼慧智微的历次股东及相应持股变更、当前的股东及股权结构符合开曼法律的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于2022年9月7日出具的《解散证明书》,开曼慧智微已于2022年9月5日完成注销。

开曼慧智微自设立之日至注销期间,除作为境外融资主体接受融资外,未在境外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经开曼律师核查,未发现在开曼法院存在针对开曼慧智微或其任何董事的诉讼案件。根据开曼法律意见书,开曼慧智微不适用任何形式的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预扣税、企业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等,因此,开曼慧智微及其股东、董事在包括但不限于开曼慧智微设立、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拆除等过程的交易及开曼慧智微解散注销等事项上没有违反开曼群岛任何前述税收法律的情形。在开曼群岛法律项下没有外汇相关的法律或法规,因此,开曼慧智微及其股东、董事在包括但不限于开曼慧智微设立、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拆除等过程的交易以及开曼慧智微解散注销等事项上,不存在违反开曼群岛外汇法律或法规的情形。同时,根据开曼律师查询,开曼慧智微不存在未决诉讼记录,不存在针对开曼慧智微的仲裁、行政或其他程序。开曼慧智微自设立之日起至注销期间,不存在违反开曼群岛的任何法律法规的情形。

(4)境外投资人对慧智微有限增资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根据各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及《加入协议》的约定,境外投资人陆续完成对慧智微有限的增资入股,慧智微有限由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2018年12月24日,发行人因拆除红筹架构境外投资人回落增资的原因,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2019年2月2日,慧智微有限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编号:穗开商务资备201900072),完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程序。

2019年1月,慧智微有限陆续进行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324.0009万元。2019年3月15日,就前述注册资本变更事宜,慧智微有限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穗开商务资备201900152),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程序。

根据当时生效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注册资本变动时,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慧智微有限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增资时,未能在30日内及时办理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备案。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慧智微有限已经于2019年2月和3月分别完成了相应的备案程序,消除了不合规的情形,且不存在因此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慧智微有限历史上的未能及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的事项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慧智微有限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不存在其他需要履行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税务审批、备案的交易步骤。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合规证明及出具主体

发行人已取得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于2022年2月28日出具《证明》,证明未发现公司自2019年2月2日(外商投资备案完成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重大违规记录;发行人已取得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于2022年7月20日出具《证明》,证明未发现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重大违规记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网站关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的机构职能公示情况,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设置投资管理处“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或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发”。因此,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属于发行人外商投资事项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发行人履行相关外商投资管理义务的适当性及是否存在外商投资领域的行政处罚、违规事项进行确认。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报告期末无欠缴税费记录,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四十三税务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2012年2月28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未查询到上海尚睿在金税三期征收管理系统中存在接受过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因此,上海尚睿不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记录。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分别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主管税务部门,有权对发行人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情形进行确认。

除取得上述合规证明外,通过外汇局、商务局、信用中国等公开途径,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信息进行查询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红筹架构的搭建、存续、拆除的全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交易受到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税务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1、查阅开曼法律意见书及香港慧智微法律意见书;

2、查阅开曼慧智微境内自然人股东李阳、郭耀辉、奕江涛、王国样的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及历次变更文件及开曼慧智微投资人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程序的文件;

3、查阅上海尚睿、北京尚睿的工商档案及其设立时的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增资时的外汇登记文件;

4、香港慧智微对上海尚睿、北京尚睿历次实缴出资的出资证明/验资报告、FDI入账登记表;

5、查阅香港慧智微为发行人提供外债的外债合同、外债登记证明及银行凭证;

6、查阅上海尚睿为开曼慧智微、香港慧智微提供内保外贷的贷款合同、外汇登记证明、还款证明、注销登记业务登记凭证;

7、查阅广州中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尚睿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尚睿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8、查阅发行人收购上海尚睿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税务备案证明、完税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9、查阅开曼慧智微与境外投资人签署的股份回购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开曼慧智微向境外投资人支付回购款的支付凭证;

10、取得开曼慧智微就回购境外投资人股份相关事宜,向境内居民企业北京尚睿的主管税务部门递交间接转让情况报告的证明材料;

11、取得发行人主管商务部门、税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栏目,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外汇处罚记录进行查询。

(二)核查结论

1、慧智微有限历史上红筹架构搭建过程的相关交易,符合外商投资、外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交易不涉及需要按照境外投资、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形;

2、慧智微有限历史上红筹架构存续期间,除上海尚睿、北京尚睿未能及时办理内保外贷外汇注销登记手续、开曼慧智微原境外股东未能提供境外投资的发改委核准/备案证明及境外再投资商务备案证明外,其他相关交易符合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税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虽然发行人子公司存在上述外汇手续瑕疵,但该事项已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追溯时效,且上海尚睿、北京尚睿不存在因前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上海尚睿已根据现行有效的规定,完成该等内保外贷注销登记手续。因此,前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发行人并非境外投资人相关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核准义务的申请主体,境外投资人持有的开曼慧智微股份均已被回购,相关事项不会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

3、慧智微有限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除存在未能及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资料的情形外,相关交易过程已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备案、申报义务。虽然慧智微有限存在未能及时履行外商投资备案程序的瑕疵,但已及时消除了不合规的情形,且不存在因此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该等瑕疵不会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

4、发行人已取得的合规证明的开具主体均为相关事项的主管部门,具备开具相关证明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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