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8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杨方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3〕64号)。经查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股份”,000676.SZ)原股东杨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7月4日智度股份披露《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其中杨方承诺持有的3155.10万股限售股在完成解禁手续并自2022年7月6日上市流通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2022年7月29日至8月19日,杨方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3155.10万股,交易金额184183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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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7.7.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杨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022年7月4日,智度股份披露《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向上海易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晋网络”)和上海今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耀投资”)分别发行43106117股和32658882股股份,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办理完毕2018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上述权益分派后,易晋网络持有上市公司56037952股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今耀投资持有上市公司42456546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90421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1552331股。截至目前,限售股份限售条件已满足,限售期限已满。
其中,易晋网络持有的公司36803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因涉及诉讼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并由新天世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世安”)于2021年8月15日成功竞得。上述司法拍卖的36803000股股份已登记至新天世安名下,股票性质为“首发后限售股”。
其中,今耀投资持有的公司31551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因涉及诉讼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并由自然人杨方于2021年8月15日成功竞得。上述司法拍卖的31551000股股份已登记至自然人杨方名下,股票性质为“首发后限售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为新天世安和杨方,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份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获得,为公司2016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发行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原为易晋网络和今耀投资持有。易晋网络和今耀投资未触发2016年重组项下股份补偿义务,且自愿承诺的股份限售期也已届满。易晋网络和今耀投资作出的限售承诺已履行完毕,因此,新天世安和杨方不存在尚需继续遵守的原股东在取得股份时所做的承诺。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新天世安和杨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担保。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杨方另行书面承诺,其持有的3155.10万股限售股在完成上述解禁手续并自2022年7月6日起上市流通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智度股份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
投资者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7.7.5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本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本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暂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六)暂不受理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七)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八)其他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承诺,或者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本所综合考虑其违规金额、比例,以及造成的市场影响等,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64号
关于对杨方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杨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股份”或“公司”)原股东杨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7月4日智度股份披露《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其中杨方承诺持有的31551000股限售股在完成解禁手续并自2022年7月6日上市流通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2022年7月29日至8月19日,杨方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31551000股,交易金额184183760元。
杨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7.7.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杨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杨方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智度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杨方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