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婧 上海报道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国信证券分析师陈俊良认为,《办法》将五级分类由贷款延展至金融资产,分类要求更加详细,银行资产质量数据将更贴合实际。但总体来看对上市银行影响不大,也不会改变银行资产质量实质。

一位券商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办法》对债务人在他行以及本行其他债权实行连带考核,或令一些银行的资产质量有所恶化。同时,对不良认定的标准更加严格后,部分区域性城农商行或面临整改。

分类要求更加详细

在陈俊良看来,目前银行仅针对贷款实施五级分类,相关规定主要是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办法》针对银行业近些年的发展状况进行调整,旨在更加真实地反映银行信用风险。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透露,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陈俊良认为,此次发布的《办法》对包括贷款在内的主要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了规定,旨在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

在中信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肖斐斐看来,商业银行贷款占资产比重下降/金融投资占比上升是近年来的趋势,原有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不足以覆盖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因此《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同时,《办法》较征求意见稿小幅修订,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外,符合交易资产以净值反映风险本质。

招商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认为,《办法》对风险分类更加明晰,指标更加量化。更加严格的分类标准适应了商业银行更趋复杂的经营环境。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办法》设立“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为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在国盛证券金融首席分析师马婷婷看来,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上市银行最近几年已经开始加强管理,审慎认定,加大计提,预计未来不良暴露压力以及对应的金融资产减值计提压力相对较小,影响有限。

贷款转向以债务人为中心

国泰君安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张宇认为,《办法》较此前征求意见稿边际放松,且过渡期充足。短期对上市银行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影响有限,长期利好行业做实资产分类、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在肖斐斐看来,公司客户履约能力是分类的关键。此前,银行以单笔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分类贷款,出现同一债务人名下多笔贷款分级不一致情况。《办法》要求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两种情况下,其债务均归为不良。另外,综合考虑担保、逾期天数以及信用减值等因素,同一债务人的部分业务具备抵押担保,可根据风险缓释情况区别分级。同时,兼顾逾期天数与信用减值等,例如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归为不良,此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

马婷婷认为,《办法》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

在肖斐斐看来,重组观察期下限由6个月延长为1年,更长期限内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重整取得实质进展,重组资产分类实质重于形式,不再强制分类为不良,最高可划分至关注,银行可通过重组实现资产压力缓解。另外,观察期内分类可获上调。征求意见稿中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重组观察期内不得上调分类,《办法》下分类为不良的重组贷款可在观察期内上调至关注,发生恶化的债务需再次下调至不良。

值得一提的是,廖志明认为,《办法》对关注类贷款添加额外说明,助力小微企业恢复经营。《办法》规定关注类贷款的认定标准(符合一项)为出现逾期、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或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同时额外规定了“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助力疫情影响下小微企业加快修复。

肖斐斐认为,《办法》过渡时间充裕,行业平稳转向。2023年7月1日实施,新老划断之下重点领域短期无冲击。实施日后新发生业务严格按照新办法执行,存量业务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重新分类。地产/平台业务增量高峰已过,实施日后新增均属穿越周期的优质主体,对于存量风险化解影响不大。

(编辑:郝成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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