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47条,包括总则、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及附则等部分,强调商业银行按照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和风险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开展表外业务,并加强外部监管。
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各类新兴表外业务不断涌现,成为银行收益的重要来源。但部分表外业务管理与业务发展存在差距,积累了风险隐患。基于此,有必要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针对各类表外业务制定更为细致和与时俱进的规定,规范表外业务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资料图】
“《办法》扩大表外业务监管范围,不留监管死角;增强信息披露力度,贯彻了穿透式监管精神,有利于加强表外业务监管,引导银行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具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分类更加完整,将表外业务分为四类,并提出差异化监管和管理要求;二是原则更加明确,提出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风险为本三项原则,更切合表外业务发展实际;三是监管更加严格,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四是要求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与时俱进补齐制度短板
《办法》发布是基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快速发展的大背景,同时也是与时俱进补齐制度短板的迫切要求。2011年3月,原银监会发布《指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了规范。但近年来,随着表外业务快速发展,《指引》已滞后于表外业务的监管与管理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
董希淼表示,我国银行表外业务快速发展,是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压力激增,利差收入有所下降;另一方面监管要求趋紧,银行资金和资本压力增大。因此,发展表外业务成为商业银行走出困局的重要选择。此外,发展表外业务、创新金融服务,也是客户需求变迁对银行提出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迅速,各种业务创新也较为活跃,但监管方面存在一定滞后,部分表外业务风险有所积累。银保监会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变化,加快补齐制度短板,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董希淼在采访中具体谈到了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部分表外业务技术含量较低,管理不够规范;少数银行把表外业务视为规避监管的手段,借表外业务之形行表内业务之实;部分表外业务违规操作,实质上承担了较大的风险等。
“多数表外业务不像表内业务一样有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其风险隐蔽性更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制度,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董希淼表示。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现有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规则主要针对各类具体业务,数量较多、各有侧重。因此,客观上需要总结、归纳和提炼各类表外业务的普遍规律和管理标准,理顺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管理要求,制定统领性、综合性规制,构建全面、统一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银保监会借鉴国内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监管实践,制定实施《办法》,能够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完善表外业务治理架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流程管理,实现整体核算、统一授信,创建策略合理、管理规范、风险可控的表外业务发展环境,推动表外业务规范发展。
对四类表外业务实行差异化监管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与分类。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遵循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和风险为本原则,确保表外业务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对此,周茂华表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界定与分类更加合理、清晰,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更好规范商业银行规范开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变化,各类新兴业务迅速增长,复杂程度显著增加,风险形式不断演化。《办法》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对表外风险管理框架进行了重塑,在原有风险控制、风险监管等相关内容基础上,重新构建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在政策制度、限额管理、授权管理、审批机制、关联交易、压力测试、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统计信息系统、合作机构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并对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和中介服务类业务提出差异化的风险管理要求。
其中,《办法》要求,对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办法》对于表外业务的分类更加细致,并且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风险性质不同,《办法》根据其风险特征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管理要求,既有助于提升监管有效性、实现监管全覆盖,也有助于银行在业务实践中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规范业务发展。”
《办法》同时对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针对相关资产的风险分类和减值准备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合规意识、做好风险抵补。
其中,《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业务,并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充足计提减值准备。“《办法》对于风险限额、减值准备等的要求,总体上更符合巴塞尔协议规定,体现了监管趋严、规范表外业务发展的导向。”董希淼表示。
明确治理架构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表外业务治理框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职责,对业务部门、合规管理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会计部门以及内外部审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具体来看,董事会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制定表外业务的发展战略,审批重要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等。高级管理层承担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责任,负责执行董事会对于表外业务的决议,制定表外业务的经营计划、政策流程、管理措施等,审批表外业务种类,组织实施。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表外业务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另外,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类表外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及具体业务特点,指定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有效管理相关风险。
曾刚表示,《办法》对表外业务治理架构作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要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体系当中,在组织架构方面作出具体安排,更好地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
此外,《办法》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对披露内容、频率、形式,以及合作机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升业务透明度。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定以及委托协议的约定等对表外业务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表外业务的规模、结构、风险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