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以下简称“熊猫债”)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重在完善熊猫债制度框架,并统一熊猫债资金管理规则。”业内专家表示。从整体来看,本次规范熊猫债以后,简化了账户要求,明确了资金的自由使用,放宽了衍生套保的要求。


(资料图)

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

便利境外机构统筹管理发债资金

一段时间里,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涉及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主要市场,分别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沪深交易所管理。其中,银行间市场熊猫债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交易所市场熊猫债主要适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而本次《通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

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在2016年之前,国内主要的熊猫债的政策依据是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发布的,但到了2016年,交易所发行熊猫债的规模突然猛增。“从人民银行人民币国际化报告的数据上也可以看到,2016年交易所熊猫债的规模甚至超过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熊猫债规模,这是因为在交易所发债的要求相对更加宽松。但是之前不少房企用境外主体在境内发行了熊猫债,因此当时数量猛增之后被叫停。”他表示。

而本次《通知》则对相关规则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例如,《通知》要求规范登记及账户开立流程,熊猫债发行前在银行办理登记,允许分期发行中首期登记开户、后续发行后逐次报送发行信息,并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

王志毅认为,《通知》“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留存境内,也可汇往境外使用”,这是一个重要利好。根据《通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不对熊猫债募集资金留存境内或汇出境外进行限制,鼓励以人民币形式使用;此外,《通知》还规范登记及账户开立流程,熊猫债发行前在银行办理登记,允许分期发行中首期登记开户、后续发行后逐次报送发行信息,并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这大大便利境外机构统筹管理发债资金。”他表示。

而且,王志毅提醒,在此前的实践中,因为离岸、在岸存在价差,存在发行人民币熊猫债以后,在境外购汇使用赚取汇差的情况,这显然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化,所以本次直接在规则层面明确“不对熊猫债募集资金留存境内或汇出境外进行限制”。

不过,对比一年前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本次《通知》中增加了“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因此业内专家推测未来银行可能还需要做一定程度的展业。

熊猫债外汇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

吸引更多境外机构参与国内资本市场

此外,《通知》的另一大亮点是完善熊猫债外汇风险管理,境外机构可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汇率风险。根据《通知》,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实际上,就在今年11月,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也优化了外汇风险管理政策,提出“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

对于境外机构而言,上述新规有利于境外机构发行熊猫债后,在境内做衍生套保的时候能够向国内多个金融机构询价和比价,并且能够降低境外机构在境内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对于银行而言,如果未来有更多的熊猫债发行,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是可以去营销更多的熊猫债资金募集户;二是如果熊猫债调回境内使用,能够极大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量;三是对于没有争取到募集户的银行,也可以争取熊猫债的外汇衍生套保业务。”王志毅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从更长周期来看,随着我国债市市场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可以吸引海外投资者参与国内资本市场,也可以吸引海外机构到国内市场进行融资,通过投、融资两端的开放提升国内资本市场的地位。”业内专家如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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