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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作出的示范性判决,延安必康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

经查明,延安必康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最后,证监会给予公司60万元罚款的处罚。

目前,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表示,因上述违法披露信息处罚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仍可主张赔偿

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股票(002411),并且在2020年3月25日当日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

特别提醒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该案的诉讼时效也将于2023年10月份届满,剩余的索赔时效不多了。时效届满后,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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